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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岁女童河边玩耍落水溺亡玩伴家长不救判赔2万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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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岁女童河边玩耍落水溺亡 玩伴家长不救判赔2万


小孩与他人小孩去河边玩耍落水溺亡,父母将他人小孩父母、出租屋房东及当地居委会等一起告上法庭,索赔33万余元。近日,该案经过法院一审、二审,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,判令同去玩耍的小孩父母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。


女童河涌旁玩耍溺亡


阿育系两原告华某和李某之女,于2008年5月22日出生。2011年11月23日21时许,阿育与另一名4岁的小孩阿顺在小榄镇北区一处河涌旁玩耍时不慎落水。阿顺跑回家中告诉母亲阿秀,称“妹妹进水里了”。阿秀遂抱着阿顺到河边寻找,未果后即到阿育家中将其落水一事告诉其父母。两原告得知消息后即到河边搜救,经路人报警后公安人员也参与搜救,2011年11月24日零时许,因搜救未果,遂停止打捞,同日早上,打捞人员在河涌内打捞出阿育的尸体。


阿育的母亲李某称,事发当晚带女儿在三叉路玩耍时碰见阿银(女,1994年出生),阿银遂将阿育、阿顺带到其出租屋附近玩耍并承诺将阿育送还。但阿银独自离开至小榄看菊花会,导致阿育落水;且村委会未在事发地点安装护栏,应对女儿的溺水承担60%的连带责任。但李某的说法遭到三名被告的否认。


谁应为事故担责?


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,死者阿育年仅3周岁,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父母放任孩子在21时外出游玩,最终导致孩子溺水身亡,未尽到父母对孩子照顾、保护和管理的监护职责,对孩子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

法院认为,家属无证据表明当晚阿银曾带受害者游玩,故阿银无需承担责任。但从公安机关调查得知,阿秀对阿育与阿顺在河边嬉水是知情的,事发后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,存在过错,遂判决其赔偿2万元。


对于某居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,法院认为事发的河涌属于自然河流,在河边设立护栏和警示标志不是居委会的法定义务,且无证据表明居委会疏于管理,故某居委会无需承担民事责任。(/郑平通讯员/李世寅马梦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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